合同法请求权基础体系
作者:王利明
来源:《法学方法论》
对我国《合同法》中的17项具体请求权基础,列举如下,供办案参考:
1、擅自撤销要约(第十八条、十九条);
2、合同未成立之缔约过失: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第四十二条);
3、重大误解(第五十四条);
4、显失公平(第五十四条);
5、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第五十四条);
6、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十二条);
7、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七条);
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
9、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一条);
10、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四十三条);
11、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请求权(第五十八条);
12、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13、预期违约(第一百零八条);
14、约定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
15、违约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
16、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九十七条);
17、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解除权(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