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哲观点】证监会关于“三类股东”审核政策问答

日期:2018-03-12    【尺寸: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IPO,一直受“三类股东”问题困扰,今日中国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审核政策进行回答,明确四个方面,天哲所刘士坤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刘士坤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法》里有明确概念定义,但第一大股东并非《公司法》中概念定义,而是股东持股数量比较的结果,理论上存在第一大股东并列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通常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性。而“三类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并无直接帮助,“三类股东”谋求的是上市公司的投资利益。因此,证监会的回答符合十九大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要求。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刘士坤律师认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分属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管理,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还在征求意见中,但从最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文件要求来看,已经加快了有效监督的步伐。因此,即便“三类股东”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也必须符合规范性要求,如果本身不合法不合规,仍然影响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IPO。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刘士坤律师认为,穿透式披露,意味着会追溯到“三类股东”最后的每个自然人,并要求中介机构不仅核查直接持有权益,也要核查间接持有权益。因此对中介机构的智商及情商将是极大挑战,稍有疏漏,轻则警示训诫,重则巨额罚款、停止执业资格。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刘士坤律师认为,“三类股东”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诚实地告诉自己的合格投资者,想通过退出而获得投资收益,二三年是不可能了,五加二也不一定靠谱。因此,如何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三类股东”的律师最近将会很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