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公告明日生效,《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单方债务的划分,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夫妻债务划分标准不一的问题,也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天哲评析,今后出借方想当债权人,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就很难实现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的目的。
那债权文书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咋办?
别急,往下看........
《解释》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天哲评析,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所借款项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使用,仍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买房子算不算?
买车子算不算?
买理财算不算?
别急,再往下看.........
《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天哲评析,夫妻一方形成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别指望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债权人如果想要坚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债权人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3、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债权人如何进行完成举证责任,来天哲律所,让天哲律师告诉你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