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天,南京大雪凛冽,又是繁忙的工作日,如果劳动者在冰雪天气里上下班,自行滑倒摔伤,能不能做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很遗憾,上下班途中,在冰雪天气中走着走着,自己滑倒摔伤了,只要不具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天哲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冰雪天气中,上下班时,一定要放慢脚步,注意安全。
但是,如果已经到达工作场所,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在冰雪中意外滑倒摔伤,这就是工伤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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