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哲新闻】天哲(宜兴)破产团队成功追回2500万元执行拍卖款

日期:2023-08-09    【尺寸:  

资产拍卖成交在前,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在后,受理破产后分配的拍卖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日前,天哲(宜兴)破产团队承接的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就上述问题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执行复议,得到了河南省高院的支持,成功为宜兴贵鑫公司追回破产财产2500万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宜兴贵鑫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宜兴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6月22日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为宜兴贵鑫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2日,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的宜兴贵鑫公司整体不动产以2500万元成交,6月3日买受人缴纳拍卖款2500万元至安阳中院。

2022年6月20日、6月21日,安阳中院将2500万元拍卖款分配至申请执行人和相关法院。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于第一时间向安阳中院发出《公函》,内容为:请求中止执行程序,立即停止分配,并将分配款转账至宜兴贵鑫公司管理人账户。7月12日,管理人收到安阳中院回函,被告知分配款已发放结束,已无未处置的宜兴贵鑫公司财产。

至此,天哲(宜兴)破产团队开启了执行异议之路。


问题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的《答复函》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上述看似矛盾的两个法律规定,正是安阳中院和管理人各自坚持已见的法律依据。但是,宜兴贵鑫公司尚有近50万元的职工债权,如果无法追回,那职工债权也将0清偿,因此管理人别无选择,秉持着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的职业道德,不断冲破各种艰难险阻,最终为债权人争取到了属于他们的权益。


裁判文书展示

虽说本案遇到的困难,即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冲突,在实务中也时有发生,但真正能获得支持,而且是省高院层面的支持,确属幸运。据悉,河南省高院收到管理人的执行复议后,第一时间向最高院请示,然后才有了最终的胜利成果。下面就一起来学习欣赏下具有辩证思维的智慧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