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哲快讯】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孟令峰、裘郑清律师代理案件入选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6-10-21    【尺寸:大 中 小】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明晰金融裁判规则,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孟令峰、裘郑清律师代理的案件成功入选本次典型案例,是省高院对案件代理思路、办案成效与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

某银行诉某生物能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有效,质权人就收益权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就收益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2018年,某银行与某生物能源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向该公司发放贷款,用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生物能源公司以其取得的某县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为该特许经营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贷款2600万元。因生物能源公司逾期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还本付息,并就案涉管道燃气经营项目收益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生物能源公司以案涉特许经营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已经经过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已办理登记,根据质押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转让、兑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银行主张就案涉管道燃气经营项目收益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及合同约定,亦不违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遂判决银行有权对生物能源公司质押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且不超出动产担保登记期间的收益权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有权对该管道燃气经营项目收益权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买受人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典型意义】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本身具有限制流通的特点,甚至只能允许特定的主体进行经营,其本身又有稳定的收益。为实现物尽其用,法律允许其以收益权的形式间接地实现其财产价值。因该类型的收益权属于特定经营主体的未来应收账款,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且权利本身附有持续运营的义务负担,金融机构如何实现其质权是此类案件处理的核心问题。本案裁判明确金融机构对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某银行有权对收益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限定了买受人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又充分考虑保障社会公共服务正常运营的社会需求。本案准确适用物权法律制度,依法支持新类型担保,对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类型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积极作用。

此次入选省级典型案例,既是两位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金融商事法律服务实力的有力印证。

未来,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金融法律服务赛道,总结典型案件裁判思路,坚持以专业赋能金融合规、助力风险化解,为地方金融稳定、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注:文中有部分内容来自“江苏高院”公众号